
??谑姓顿Y引導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谑姓顿Y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市引導基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根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引導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資設立、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市級政府投資母基金。基金初始規(guī)模為10億元,根據投資進度,由市財政分年度通過預算安排出資。
第三條市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guī)范管理、滾動發(fā)展”的原則,避免片面追求投資收益或對社會資本產生擠出效應,實行科學的運營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讓渡等機制。
第二章運作架構
第四條為保障市引導基金設立的政策導向,設立市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統(tǒng)籌協(xié)調推進基金投資運作,同時設立市引導基金咨詢委員會,提高投資運作的科學性。
第五條
市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分管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市發(fā)改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金融管理局等部門相關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為:
(一)審議市引導基金年度工作總結和投資計劃;
(二)協(xié)調解決基金運作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三)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市引導基金咨詢委員會委員主要來自產業(yè)、金融、投資、法律、財務等領域,由市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選聘,以獨立身份發(fā)表意見,為市政府的重大投資項目提供專業(yè)意見。
第七條市引導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和專業(yè)化管理。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履行出資人職責。市財政局委托??谑薪鹑诳毓捎邢薰敬胁糠殖鲑Y人職責,簽署相關協(xié)議。由??诮鹂刭Y本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市引導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基金管理和運作。
第八條
市引導基金應選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具有托管資質的商業(yè)銀行作為托管銀行,建立基金專戶。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xié)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金保管等有關事宜,并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tài)監(jiān)督。
第三章投資范圍與基金運營
第九條市引導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領域:
(一)支持我市重點園區(qū)發(fā)展。主要支持江東新區(qū)、海口國家高新區(qū)、海口綜合保稅區(qū)和復興城等重點園區(qū)的產業(yè)集聚,推動形成“一園區(qū)、一基金”發(fā)展格局。
(二)支持我市重點產業(yè)發(fā)展。主要支持生物醫(yī)藥、先進制造業(yè)、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綠色低碳、新材料等我市重點產業(yè)發(fā)展。
(三)支持我市國企改革發(fā)展。主要支持我市國企通過上市、并購重組和產業(yè)孵化等多種方式,優(yōu)化產業(yè)結構,提升資產證券化水平,實現高質量發(fā)展。
第十條除市政府確定的重大投資項目外,市引導基金原則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資方式運作,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guī)模的30%,且予以末位出資到位。
第十一條直投項目主要針對海口市重大項目開展投資,市直部門或重點園區(qū)等單位組織開展直投項目可行性調研并提交可研報告,市引導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盡職調查,根據項目需要可組織咨詢委員會委員出具專業(yè)意見,由市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審議,上報市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案后實施。
第十二條市引導基金出資設立子基金(含項目制子基金)應公開透明,按照公開征集、基金申報、市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審議、公示和備案等程序公開遴選子基金擬合作機構。市引導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對子基金申報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將通過審議和公示的擬合作機構提交市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案后實施投資。
除公開遴選外,市引導基金可在履行相關程序后邀請相關機構設立子基金,但應在批準設立子基金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子基金管理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照規(guī)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登記備案,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管理團隊穩(wěn)定,具有良好的職業(yè)操守和信譽,以及風險承擔能力;對子基金認繳出資比例不低于1%。
(二)具備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至少有3名具備 3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成功退出的股權投資案例。
(四)管理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十四條子基金的設立、運作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注冊在??谑袃?存續(xù)期一般不超過10年。存續(xù)期滿后如需延長,應報市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二)充分發(fā)揮資本招商的作用,子基金投資市內企業(yè)的金額應不低于市引導基金出資額的1.5倍,市內企業(yè)應開展實質經營活動,并包括下列情形:
1.子基金所投企業(yè)注冊地位于市內,且投資額應不少于市引導基金出資額;
2.子基金存續(xù)期內,所投企業(yè)遷入市內、被市內注冊的企業(yè)收購或者在市內設立子公司,以及子基金社會出資人在市內設立子公司;
3.子基金設立后,子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的其他非市內政府投資基金新增投資的注冊在市內的企業(yè)。
(三)投資單個項目的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guī)模的20%(項目制子基金除外)。
(四)子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照不超過子基金規(guī)模的2%收取管理費。
第十五條子基金所投項目通過公開上市、股權轉讓、股權回購和清算等市場化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擇機退出。
根據市場通行做法,子基金一般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分配原則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條子基金終止或市引導基金從子基金退出的,市引導基金出資額和歸屬市引導基金的收益等應當及時收回,收回的資金及其他投資收益、利息等,用于市引導基金滾動投資發(fā)展。
第十七條子基金存續(xù)期內,鼓勵子基金出資方或其他投資者購買市引導基金所持子基金份額。同等條件下,子基金出資方優(yōu)先購買。在子基金注冊之日起3年內(含3年)購買的,以市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轉讓;3 年以上、5年以內(含5年)購買的,以市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及從第4年起按照轉讓時1年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轉讓;超過 5年的,轉讓價格根據同股同權原則按當時市值確定。
第十八條為更好發(fā)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市引導基金可以獲得的超額收益為限,按子基金返投完成情況對子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出資人實行分檔讓利。子基金投資市內企業(yè)金額達到市引導基金出資額2倍、2.5倍和3倍的,市引導基金可分別將子基金投資所得超額收益的20%、40%和60%進行讓利。
第四章風險控制與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加強對子基金的投后管理和服務,監(jiān)督子基金建立完善的投資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規(guī)范內部控制和工作流程,落實投資項目的政策合規(guī)性要求,督促子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基金協(xié)議、科學規(guī)范管理。
第二十條子基金各出資方應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分配或虧損負擔方式。市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且不得向其他出資方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第二十一條
市引導基金和子基金閑置資金應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和政策性金融債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第二十二條
子基金應委托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資質的商業(yè)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托管,托管機構由子基金管理公司自行確定,托管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全國性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yè)銀行、海南省地方性商業(y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二)具有托管經驗,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托管業(yè)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tǒng);
(三)有完善的托管業(yè)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jiān)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四)近3年內無重大過失及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記錄。
第二十三條以下業(yè)務:
市引導基金及子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yè)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yè)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fā)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guī)禁止從事的業(yè)務。
第二十四條在子基金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市引導基金可以單方選擇退出:
(一)子基金設立方案確認后超過1年,未按規(guī)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xù)的;
(二)市引導基金資金撥付到子基金賬戶1年以上,子基金未完成任何投資項目的;
(三)子基金主要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子基金未按協(xié)議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協(xié)議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市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定期向市財政局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財務會計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情況,按季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報表,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第二十六條市引導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監(jiān)督、審計。對基金運作中不按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資金等行為,依法依規(guī)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市引導基金管理堅持保護改革、鼓勵探索、寬容失誤、糾正偏差,建立和實行容錯機制,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市場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
對于依法實施的投資運作,且未謀取私利,沒有實現預期目標或造成損失的,不作負面評價,并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第五章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市財政局負責對市引導基金投資運營情況開展年度績效評價,但不對單只子基金或單個項目盈虧進行評價。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基金上一年度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九條績效評價結果實施百分制和四級分類。4個級別分別是:優(yōu)秀:90(含)—100分;良好:80(含)—90分(不含);合格:60(含)—80分(不含);較差:60分以下。
第三十條績效評價指標主要包括政策指標、效益指標和管理指標等:
(一)政策指標(40分)。主要考核市引導基金落實市政府部署、撬動社會資本、投向市內項目、支持園區(qū)發(fā)展情況,以及支持產業(yè)發(fā)展情況、資本招商情況等。
(二)效益指標(30分)。主要考核市引導基金投資進度情況、投資回報情況等。
(三)管理指標(30分)。主要考核市引導基金規(guī)范管理情況,包括信息報告、資金使用監(jiān)控、風險控制、投后增值服務、項目儲備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引導基金運行的不同階段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定本年度考核指標的具體標準及權重,自行或通過聘請中介機構、組織專家等方式開展績效評價。同時,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確定基金績效評價等級。
第三十二條市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積極配合績效評價,按要求及時提供資料和反饋情況。
第三十三條
市引導基金績效評價結果與管理費支付等指標掛鉤??冃гu價結果為優(yōu)秀的,按年度管理費的100%進行支付;良好的,按80%進行支付;合格的,按 60%進行支付;較差的,按40%進行支付。
第三十四條
子基金應在有限合伙協(xié)議等文件中約定發(fā)展目標,并設定相關約束條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市引導基金與中央政府投資基金或省級政府引導基金等共同參股發(fā)起設立子基金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 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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